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6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960号申请执行人雷纯敏与被执行人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纯敏,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960号申请执行人雷纯敏,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张婷,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纯敏与被执行人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张婷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张婷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张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贤顺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