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1,刘某,胡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民初121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0年6月30日生,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梁子涵,高安市端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某1,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生,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梁子涵、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90年在高安经父母介绍与被告认识并成为朋友,随着日渐交往彼此产生感情,并于××××年××月××日二人在高安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双方于1991年6月15日生下一子胡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夫妻生活关系一直不和谐,而且男方有严重的家暴行为,无故打人,从结婚至如今,原告自己也算不清被被告打过多少回,没一天有过安全感。2000年7月20日,被告因合同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因表现良好于2007年4月20日裁定予以假释。在被告服刑的这段时间,原告对被告不离不弃,并一直在帮被告偿还债务,在被告假释出狱后,没想到,其完全没有悔改,于2007年7月20日、28日多次对被告实施家暴,原告无法忍受,分别逃至大姐鞠和平与娘家,但均被被告强行带回家中。此外,最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于2007年10月领一女子胡细妹住进家中同居长达一个月之久,最后在儿子胡某2的干预下,于2007年11月被告无奈带着该女子离开了女方家中,而后又在高安汽运城开了一家名为“小胡餐馆”的饭店并一起同居生活,2014年底饭店倒闭后,被告带着该女子又返还南昌租了房子同居生活至今。2013年12月被告母亲身患重病,期间均是原告在悉心照顾,戏剧性的是,2014年2月19日被告母亲过世,按当地习俗,只有死者至亲之人才可披麻戴孝送葬,不曾想,被告居然让“情人”胡细妹披麻戴孝,对外则宣称是自己母亲认得干女儿。综上所述,被告的所作所为已无所顾忌的背叛了双方的情感,喊不留情的践踏了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约束,批次见得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在感情无法挽回之下,现依《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之前与被告签订的对婚生小孩的抚养费21400元。被告辩称:答辩人与刘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之间还存在很深的夫妻感情,首先,答辩人与刘某婚前感情基础好,双方经父母介绍任谁,经过长达一年的恋爱后,深思熟虑才决定结婚的,故双方婚前感情很深,才会决定结婚。其次,双方生育了一个儿子,现已经成年。被告没有与其他女子同居。双方的感情深厚,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0年在高安经父母介绍与被告认识并成为朋友,随着日渐交往彼此产生感情,并于××××年××月××日二人在高安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双方于1991年6月15日生下一子胡某2。2000年7月20日,被告因合同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因表现良好于2007年4月20日裁定予以假释。2013年12月被告母亲身患重病,期间均是原告在悉心照顾到2014年2月19日。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依法登记的夫妻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结婚已达16年之久,双方之间理应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对于家庭之间出现的问题,未妥善处理好,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只要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与理解、相互沟通与包容,对家庭共同肩负起其应有的责任,夫妻之间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刘某向本院请求解除其与被告胡某1的婚姻关系,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4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州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翘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