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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戴克勤、江霞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克勤,江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563号原告:戴克勤,女,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江霞,女,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坪,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安徽省霍山。主要负责人:邹廷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克勤、江霞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戴克勤、江霞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克勤、江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克勤、江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戴克勤、江霞负担。审判员  朱佳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