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仝月根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877号仝月根:你因与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房屋被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拆除,台前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台行初字第00009号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对于你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生效判决也以恢复原状不具有现实性予以驳回。你又于2015年6月1日起诉要求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在原位置为你建造同等面积的房屋,实质上仍是要求对被拆房屋恢复原状,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106号行政生效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你要求在台前县金水路两侧南孟村段已有楼房中置换同等面积房屋的请求,因超出了该镇政府的管辖权限不能实现。对于你请求赔偿你维权期间的相关费用,因没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生效判决未予支持。故原生效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你的房屋被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后的赔偿问题,你可以以其它赔偿方式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