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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秦体福与江德胜、许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体福,江德胜,许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秦体福,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江德胜,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许凤玲(系被告江德胜之妻),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德胜、许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德胜、许风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德胜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