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文青、张红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文青,张红军,童汉武,贾晓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文青,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迎波,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军,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原审被告:童汉武,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原审被告:贾晓国,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上诉人程文青因与被上诉人张红军及原审被告童汉武、贾晓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文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被上诉人张红军及原审被告童汉武、贾晓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文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邢玉玲审判员 董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麻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