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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72号原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8号。法定代表人陈石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胜(特别授权),湖南省涟源市民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紫鹊界路湘煤机园区。法定代表人敬贵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四生(特别授权),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卓英,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阳小建审 判 员  李洪湘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易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