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四川骏马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李杰,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四川骏马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骏马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杰的银行存款363712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