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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6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6257号原告:齐某,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董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