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6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6257号原告:齐某,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董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