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海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消防队路口东侧时,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客车(车牌号:×××)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及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3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冠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