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奕兴与杨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兴,杨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011号原告:陈奕兴,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杨发根,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陈奕兴与被告杨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奕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颖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