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子明与崔洪富、王凤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明,崔洪富,王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子明,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洪富,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凤艳(系被执行人崔洪富之妻),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子明与被执行人崔洪富、王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二被执行人的存款及退休收入予以扣划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子明提出因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以后的工资收入时再行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此案的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