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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鸿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鸿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806号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施少鸣,董事长。被告:上海鸿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负责人。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金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