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财保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王氏、周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王氏,周建明,仙居县现代橡胶密封件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财保32号之一申请人郝王氏,男,汉族,1932年5月15日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周建明,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申请人仙居县现代橡胶密封件厂。负责人:周伟军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周宅村申请人郝王氏与被申请人周建明、仙居县现代橡胶密封件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仙居县现代橡胶密封件厂所有的浙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并交纳50000元作为保证金。件审查,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保证金50000元并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浙J×××××号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仙居县现代橡胶密封件厂所有的浙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二、依法解除对申请人郝王氏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郝小虎名下的位于在德州市天趣三居房权证鲁德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