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京兴,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钟京兴,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般阳路55号。法定代表人:蔺法祥,董事长。本院在钟京兴诉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