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邦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邦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终7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邦文,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安义县。因盗窃于2016年11月13日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邦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7)鄂1127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邦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熊邦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邦文以“原判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熊邦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邦文撤回上诉。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刑初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新阶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