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陶瑞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瑞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359号原告:陶瑞祥,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周,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东段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1100x135920684。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瑞祥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瑞祥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瑞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陶瑞祥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秋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