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于涛、吉林市新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涛,吉林市新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被执行人:于涛、吉林市新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于涛、吉林市新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4执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裴广厚审判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