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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文花与殷福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花,殷福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552号原告李文花,女,汉族,1965年7月16日生。被告殷福林,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昆,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文花诉被告殷福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李文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殷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花撤回对被告殷福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2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花承担,剩余10995元退还原告李文花。审 判 长  葛吟秋人民陪审员  钱 新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乐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