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文花与殷福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花,殷福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552号原告李文花,女,汉族,1965年7月16日生。被告殷福林,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昆,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文花诉被告殷福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李文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殷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花撤回对被告殷福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2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花承担,剩余10995元退还原告李文花。审 判 长 葛吟秋人民陪审员 钱 新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乐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