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李玲玲与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玲,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037号原告:李玲玲,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B座12-2层。法定代表人:周艺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洋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玲诉被告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李玲玲负担。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