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6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益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益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林开勇,何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6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负责人韩焕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会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瑜,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益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秀颖,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开勇,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魏秀颖,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雪琴,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魏秀颖,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益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林开勇、何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729377.44元(未含自2015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5240042元,未执行标的1434355.38元(利息、罚息、复利等截至2017年3月31日)。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天津益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林开勇、何雪琴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林开勇、何雪琴名下其他房产均在另案拍卖处理期间;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林开勇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7号1802号借款抵押物房屋,由买受人以人民币5240042元最高价竞得。因被执行人天津益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林开勇、何雪琴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