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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占军与被执行人李国兴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拘 留 通 知 书(2011)温民执字第362号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占军与被执行人李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董保中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给予董保中司法拘留15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期间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附: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执字第362号拘留决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注: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2011)温民执字第362号温县人民法院:你院(2011)温民执字第362号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2017年5月12日将董保中收押看管在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注: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附卷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1)温民执字第362号被拘留人董保中,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赵堡镇赵堡村69号附1号。身份证号:410825196805146037本院在执行王占军与被执行人李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担保人董保中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董保中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