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文、王秀英与被告刘德清、张云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文,王秀英,刘德清,张云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657号原告:李广文,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王秀英,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刘德清,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张云秀,女,汉族,1933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李广文、王秀英与被告刘德清、张云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文、王秀英,被告刘德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云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文、王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位于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12委48组36平方米土木结构平房归二原告所有;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1日,被告刘德清与薄立华(已故)夫妇将位于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12委48组36平方米土木结构平房以人民币3000元价格卖给二原告所有,原告当时交清买房款,被告夫妇当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但双方当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6年1月22日薄立华去世。原告找到被告刘德清及薄立华的母亲张云秀要求过户,但二被告迟迟不予协助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被告刘德清辩称:属实,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张云秀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1日,二原告与被告刘德清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德清以人民币3000元价格将位于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12委48组36平方米土木结构平房卖给二原告,原告当时交清买房款,被告夫妇当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但原被告当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另查明:1、2016年1月22日被告刘德清妻子薄立华去世;2、被告张云秀系薄立华母亲。本院认为,二原告购买被告刘德清夫妇平方属实,买卖合同是二原告与被告刘德清夫妇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二原告购买平房居住至今被告张云秀没有争议,且原告已支付买房相应价款,房屋应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位于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12委48组36平方米土木结构平房归二原告所有;(房屋产权证号第35**号);二、二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剧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