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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文、王秀英与被告刘德清、张云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文,王秀英,刘德清,张云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657号原告:李广文,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王秀英,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刘德清,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张云秀,女,汉族,1933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李广文、王秀英与被告刘德清、张云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文、王秀英,被告刘德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云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文、王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位于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12委48组36平方米土木结构平房归二原告所有;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1日,被告刘德清与薄立华(已故)夫妇将位于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12委48组36平方米土木结构平房以人民币3000元价格卖给二原告所有,原告当时交清买房款,被告夫妇当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但双方当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6年1月22日薄立华去世。原告找到被告刘德清及薄立华的母亲张云秀要求过户,但二被告迟迟不予协助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被告刘德清辩称:属实,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张云秀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1日,二原告与被告刘德清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德清以人民币3000元价格将位于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12委48组36平方米土木结构平房卖给二原告,原告当时交清买房款,被告夫妇当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但原被告当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另查明:1、2016年1月22日被告刘德清妻子薄立华去世;2、被告张云秀系薄立华母亲。本院认为,二原告购买被告刘德清夫妇平方属实,买卖合同是二原告与被告刘德清夫妇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二原告购买平房居住至今被告张云秀没有争议,且原告已支付买房相应价款,房屋应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位于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12委48组36平方米土木结构平房归二原告所有;(房屋产权证号第35**号);二、二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剧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