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39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释放,同年1月1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维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向徐某某谎称为其介绍对象,并编造各种理由多次诈骗被害人徐某某的现金14580元。破案后,曹某某亲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还。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谎称为徐某某介绍对象,编造各种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现金共计14580元。破案后,被告人曹某某的亲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徐某某的陈述,曹某乙的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破案后,被告人曹某某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徐剑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虹蔚????????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