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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高天志、崔健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志,崔健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17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天志,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黄石市阳新县。2013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被告人崔健,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穴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天志、崔健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吟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天志、崔健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本案于2017年4月3日延期审理,2017年5月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天志、崔健在他人的纠集下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高天志、崔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22时许,胡某2(另案处理)因与郭某1有矛盾,遂召集被告人高天志及胡某1、张某1、陶某、陈某1、张某2、刘某、张某3、何某(均已判刑)以及周某,4、陈某2、“黑子”(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在其城西长江工具厂附近的出租屋集合。胡某2指使高天志、周某,4、胡某1分别驾车带领众人携带砍刀在街上寻找郭某1。后听说郭某1被冯某驾车带走,高天志等人遂在街上寻找冯某的越野车。后在建设银行红绿灯处发现冯某的宝马牌越野车,张某1及“黑子”下车拦截该车,冯某见有人持刀拦车便加速向前开走,“黑子”见状用砍刀朝车尾部砍了一刀。后高天志以及胡某1等人回到胡某2的租住屋。经物价部门鉴定,冯某的宝马牌越野车受损价值13020元。当晚,朱某1(已判刑)得知冯某的小车被砸一事后,即邀约被告人崔健及陈某3(已判刑)、王某2、郭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街上找对方报仇。朱某1驾驶一辆金色大众迈腾小车,陈某3驾驶一辆白色本田CRV小车,郭某2驾驶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小车,三人驾车带十余人在街上寻找对方,王某2、崔健带人在城西一带寻找对方。朱某1等人在武穴市明珠路遇到陈某4驾驶高天志的雪佛兰小车载李某、章某、吴某1去花桥接人到武穴治病。朱某1误以为是高天志驾驶该车,遂伙同陈某3、郭某2驾车在武穴商园处拦住该车,朱某1与其同车的人持刀下车叫陈某4车上的人下车,陈某4见状不敢下车,并加速往官桥方向逃跑。朱某1、陈某3及郭某2三人驾车在后追赶。在追赶途中,朱某1驾车用车头向雪佛兰小车尾部撞了一下,想迫使陈某4停车,一直追至郭应龙村路段,朱某1再次用车头撞在雪佛兰小车右后侧位置,致使该车在原地打转后撞至路边花坛停住,陈某4也因此受伤。朱某1等人又下车持刀追赶,陈某4等4人从雪佛兰小车爬出来后四散逃跑。朱某1等人未追上后又回过头持刀朝雪佛兰小车上乱砸,后驾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4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撞的雪佛兰科鲁兹牌轿车受损价值为98663元,花坛林木、条石被撞物品受损价值为3960元。当晚,胡某2、高天志得知陈某4等人被车撞后,当即召集在胡某2租住屋的胡某1、张某1、陶某、陈某1、张某2、刘某、张某3、何某、周某,4及“黑子”等人准备到官桥附近去救人,胡某1驾车载张某1以及胡某2、高天志、“黑子”等人,其余人乘坐一辆面包车在城西长江工具厂准备坐车出发时,正好碰上朱某1邀约来找胡某2寻仇的王某2、崔健等人。王某2、崔健等人持砍刀向胡某2等人冲过来,胡某2见状当即叫自己这边的人“捉着剁”,张某1、陶某、陈某1、张某2、刘某、张某3及“黑子”等人便持刀与对方相互追砍。在相互追砍的过程中张某1及崔健、王某2均被对方的人砍伤。在崔健、王某2等人不敌逃离现场后,胡某2、高天志以及陶某、张某2、刘某、陈某1、何某、张某3等人持砍刀砍砸对方的车辆。期间,郭某3驾驶鄂A×××××号牌(临时牌照)的宝马车载吴某2从双方斗殴现场路过,胡某2等人误以为是对方的小车,遂持刀将小车前后玻璃、车门等部位砸破。经法医鉴定,张某1、王某2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崔健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砸鄂A×××××号牌宝马车的受损价值为12357元。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高天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崔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高天志赔偿王某2全部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崔健全部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冯某、吴某2全部损失,并取得上述四人的谅解。被告人崔健赔偿陈某4部分医疗费,并取得谅解。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高天志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网上逃犯朱某2超,朱治超已于2016年3月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天志、崔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2、周某,4、冯某、王某2、吴某2、郭某3、章某、陈某4、李某、朱某1、陶某、何某、张某3、张某1、张某2、胡某1、刘某、陈某1、陈某3、郭某2证言,武穴市公安局(武)公(刑)鉴(法)字[2013]374、373、3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本院(2013)鄂武穴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2014)鄂武穴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书,武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二被告人投案经过证明,关于被告人高天志立功证明及朱某2超拘留证复印件,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天志、崔健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天志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量刑时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天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且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认定为有立功情节,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天志赔偿被害人王某2、崔健、吴某2、冯某经济损失,并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健赔偿陈某4部分医疗费,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天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二、被告人崔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菁审 判 员  钟 强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