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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盛铭、蓝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铭,蓝勇,朱贞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铭,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平、仰长东,浙江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勇,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贞贞,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上诉人盛铭因与被上诉人蓝勇、朱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盛铭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盛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代理审判员 黄 晖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