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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饶太成与狄万杰、马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太成,狄万杰,马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312号申请人饶太成,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狄万杰,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静伟,女,1989年2月1日生,汉族。饶太成申请执行狄万杰、马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饶太成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狄万杰、马静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2015年7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承担诉讼费217.5元,执行费20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