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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54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炎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陈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5423号之二原告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小坑村松山湖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易应新。委托代理人骆涛,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炎军,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炎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7.02元,保全费为1043.5元,共2240.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审 判 员  雍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婷婷书 记 员  尹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