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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淑娟、刘昆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淑娟,刘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保18-1号申请人:黄淑娟,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融安县。被申请人:刘昆友,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融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桂0224执保18号生效民事裁定书,由于本案已经撤诉结案,申请人黄淑娟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昆友名下所有的桂B×××××号丰田小轿车的查封;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昆友所有的位于融安县××机场开发区综合××市场××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的查封;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昆友与郑红林按份共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长安广场商住小区7栋1单元6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刘昆友所有的桂B×××××号丰田小轿车一辆;二、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刘昆友所有的位于融安县综合批发市场8-3幢一层7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三、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刘昆友与郑红林按份共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长安广场小区7栋1单元6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四、解除查封申请人黄淑娟与谭俊权共同共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218号(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随干代理审判员  罗远荣人民陪审员  廖 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