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10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顾理永与江苏瑞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理永,江苏瑞源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0289号原告:顾理永,男,198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何伟,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褚开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波,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2号。负责人:石电波,该行行长。原告顾理永诉被告江苏瑞源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顾理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理永撤诉。案件受理费8312元,减半收取4156元,由原告顾理永负担。审 判 长 周 磊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周 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