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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7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合肥新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7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朱克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法定代表人:蔡怀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向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请执行人合肥新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