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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俊霞与郭维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霞,郭维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858号原告李俊霞被告郭维秀本院受理原告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回广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