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金燕与浙江万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贾机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燕,浙江万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贾机民,丁金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039号原告:胡金燕,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浙江万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学院路2号义乌市创意园3A308室。被告:贾机民,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丁金花,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胡金燕与浙江万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贾机民、丁金花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俞 玮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雅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