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与林学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林学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105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住所地中大涌镇南文村(雅居乐大涌商住小区综合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1575694。主要负责人:钟锦绣,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莲,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撷玺,该司员工。被告:林学斯,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诉被告林学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