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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家富与合肥市诚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富,合肥市诚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91民初702号原告:王家富,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娟,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律师。被告:合肥市诚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连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志,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家富与被告合肥市诚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娟、被告诚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家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诚禾公司为王家富补缴2012年6月至2016年10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诚禾公司向王家富支付经济补偿金12674.7元(2816.6元×4.5年);3、诚禾公司向王家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178元及加班工资55931元;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诚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王家富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诚禾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等。2017年1月3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未支持王家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诚禾公司不给王家富缴纳社保等,根据法律规定,诚禾公司应支付王家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诚禾公司辩称:1、王家富于2012年6月20日入职,但其已于2016年10月6日自动离职,并未向诚禾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10月6日解除;2、王家富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诚禾公司每月支付社会保险补贴122元,即使补缴,也应返还补贴;3、王家富并未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而是于2016年10月6日自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2014年10月6日之前的年休假,应由王家富举证,诚禾公司不承担举证责任,或诚禾公司仅应支付7天年休假工资,同时年休假也不跨年度安排;5、王家富无加班事实,诉请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家富于2012年6月20日入职诚禾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补贴社会保险122元/月等。王家富在诚禾公司工作期间,诚禾公司未为王家富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0月6日,王家富向诚禾公司申请辞职,辞职原因为“工资低、无法维持生活”,诚禾公司同意王家富辞职,王家富于当天离职。后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诚禾公司为王家富补缴2012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诚禾公司支付王家富经济补偿金12674.7元;3、诚禾公司支付王家富未休年休假工资5178元;4、诚禾公司支付王家富加班工资55931元;5、诚禾公司支付王家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982.6元;6、诚禾公司支付王家富2016年8月23日至9月6日期间工资2590元。仲裁过程中,诚禾公司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王家富返还诚禾公司社保补贴6344元。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3日作出裁决:1、诚禾公司为王家富补缴2012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王家富承担;2、诚禾公司支付王家富未休年休假工资2590元;3、驳回王家富、诚禾公司其他仲裁请求。王家富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招工表、辞职申请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王家富于2012年6月20日入职诚禾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王家富于2016年10月6申请辞职,诚禾公司同意其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6日解除。关于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诚禾公司未为王家富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应予办理并缴费。诚禾公司辩称王家富应当返还其社保补贴,因其未提起诉讼,本院不予处理。关于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王家富辞职原因为“工资低、无法维持生活”,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王家富未举证证明其之前工作年限,本院以其在诚禾公司工作年限计算其年休假天数,其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本院对仲裁裁决的月工资标准2816.6元予以确认。诚禾公司未举证证明王家富离职前2年内已休年休假或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支付王家富离职前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590元(2816.6元/月÷21.75天×5天/年×2年×200%)。之前未休年休假应由王家富承担举证责任,其未举证证明其之前未休年休假,故本院对其主张的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王家富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其他事项,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十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诚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王家富补缴2012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告王家富个人承担;二、被告合肥市诚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家富未休年休假工资2590元;三、驳回原告王家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合肥市诚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兆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