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220号原告曹某,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振国,系董事长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东湖镇双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国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