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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黑山县万程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山县万程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黑山县万程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黑山县万程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通化仲裁委员会(2016)通仲裁字第7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仲裁委员会(2016)通仲裁字第76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