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广州城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陈志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城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陈志威,肇庆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特14号申请人:广州城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12号307之四。法定代表人:王振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云,广东智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志威,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申请人:肇庆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叠翠北路锦锈莱茵名苑49座0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谭颖,总经理。申请人广州城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建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志威、肇庆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敏捷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广州建监公司诉称:陈志威在担任肇庆敏捷城五期工程项目监理员期间本应严格履行自身监管职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并要求施工人员进行整改,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但陈志威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均未及时发现现场相关管桩的质量问题,对施工现场监管严重不到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其对该起桩基质量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且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亦对陈志威工作期间监管不到位、严重失职的事实予以认可。广州建监公司调查事件原因,根据责任认定和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纪律处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广州建监公司辞退陈志威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陈志威支付经济补偿金。2、因本次桩���事件的事态严重,敏捷集团组织与涉事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广州建监公司)召开紧急会议,一致同意各方公司作出对自己员工的处罚结果由敏捷集团对外通报。广州建监公司己口头通知陈志威辞退决定。由于陈志威不接受辞退决定,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广州建监公司只能取消其指纹考勤的方式执行该辞退决定。以上,足以证明广州建监公司已告知陈志威辞退决定。仲裁委认定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明显适用法律错误。3、陈志威在广州建监公司工作的时间是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也就是工作未满两年。退一步来说,即算广州建监公司需向陈志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建监公司也仅应向陈志威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裁决陈志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4000元/月×3个月,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肇劳人仲案字〔2017〕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广州建监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仲裁裁决书,拟证明本案争议由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陈志威辩称:陈志威在肇庆敏捷城五期K栋打桩期间因右脚受伤,主要负责资料上的工作。出现断桩时施工单位并未与技术部和设计单位反映,桩并未通过监理验收。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陈志威并未与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或者敏捷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从属关系,故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无权对陈志威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建监公司应支��陈志威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综上,请求法院维持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肇劳人仲案字〔201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驳回广州建监公司的撤销请求。被申请人陈志威提供了如下证据: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肇庆五期桩基事件的处理通报》、肇庆CBD项目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陈志威自离的通知》,拟证明陈志威与作出处理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权对陈志威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被申请人肇庆敏捷公司没有作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7日,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肇劳人仲案字〔2017〕5号仲裁裁决书,查明:陈志威于2014年12月26日入职广州建监公司,岗位为监理员,双方签订了合同期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30日,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肇庆五期桩基事件的处理通报》(敏捷人字〔2016〕44号),因肇庆五期K栋桩基处理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其中对监理员陈志威作辞退处理。2016年12月15日,肇庆CBD项目作出《关于陈志威自离的通知》,内容为“原我司项目监理员陈志威,违反公司制度……即日起,公司与陈志威终止劳动关系……”。另查明:广州建监公司确认其与敏捷集团是委托监理关系,事故发生时召开紧急会议,广州建监公司作为监理公司参加会议,对陈志威进行辞退处理,广州建监公司予以认可。陈志威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关于陈志威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问题。陈志威岗位为监理员,��职责是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理,如实记录桩长节数、送桩长度、压力值等,并将开挖出的桩与图纸进行核对,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即使如陈志威在庭审中所言:2016年4-5月肇庆五期K栋打桩期间因右脚受伤而不在工地旁站,但陈志威之后并未对该期间进行复查或验收,其行为确实存在监管不到位和严重失职。但由于陈志威是与广州建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与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或敏捷集团不存在从属关系,故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无权对陈志威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同理,即使广州建监公司委托肇庆CBD项目对陈志威进行日常工作管理,但也无权对陈志威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而广州建监公司从2016年11月30日至开庭前,一直未有以其名义向陈志威表达或送达因工作监管不到位及失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表示,而仅在庭审时表达了认可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的处理意见。由于陈志威也未表示要求广州建监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9条规定,认定双方从2016年11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于陈志威要求广州建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的申请请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9条的规定,对于陈志威该项申请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广州建监公司应支付陈志威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偿金12000元(计算方法:4000元/月×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9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广州建监公司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给陈志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广州建监公司的申请理由和被申请人陈志威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肇劳人仲案字〔2017〕5号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据此,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陈志威于2014年12月26日入职广州建监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志威于2016年12月6日发现其不能回公司上班,在仲裁中也未表示要求广州建监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广州建监公司在仲裁庭审时表达了认可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的处理意见��仲裁机构认定双方从2016年11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陈志威在广州建监公司工作的年限为一年又11个月,仲裁机构对于陈志威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为4000元/月×3个月=12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广州建监公司认为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肇劳人仲案字〔2017〕5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据充足,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广州建监公司举证证明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肇劳人仲案字〔2017〕5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六种情形之一,故广州建监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肇劳人仲案字〔2017〕5号仲裁裁决书。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陈志威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梁碧媛审判员 唐 强审判员 蔡红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桂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