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蒋树林与蒋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树林,蒋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282号原告:蒋树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蒋怀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树林诉被告蒋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4日本院向原告蒋树林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而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游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符华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