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杨栾晶2017吉0182财保9号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栾晶,穆秀华,榆树市万原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财保9号申请人:杨栾晶,女,汉族,1967年6月2日生,现住榆树市城郊街十二委**组。申请人:穆秀华,女,汉族,1966年3月23日生,现住榆树市正阳街十八委***组。被申请人:榆树市万原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贺贤申请人杨栾晶、穆秀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榆树市万原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兔子10000只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一、对被申请人榆树市万原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兔子10000只予以扣押,扣押期间允许变卖,保留价款。二、对担保人王淑丽所有的座落在供电小区楼12门底商(0102-8-117-12)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