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在思、卓志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在思,卓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李在思,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卓志辉,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在思与被执行人卓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卓志辉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在思给付货款28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33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卓志辉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卓志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去向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李在思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在思发现被执行人卓志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