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付来、胡宽林等与陈贡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来,胡宽林,胡远见,陈贡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374号原告李付来,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胡宽林,男,农民,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胡远见,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上述三位原告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贡庆,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付来、胡宽林、胡远见诉被告陈贡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来、胡宽林、胡远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付来、胡宽林、胡远见承担。审判长 杨新建审判员 母红梅审判员 祁 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