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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付来、胡宽林等与陈贡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来,胡宽林,胡远见,陈贡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374号原告李付来,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胡宽林,男,农民,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胡远见,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上述三位原告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贡庆,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付来、胡宽林、胡远见诉被告陈贡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来、胡宽林、胡远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付来、胡宽林、胡远见承担。审判长  杨新建审判员  母红梅审判员  祁 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