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0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唐惠玲与何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惠玲,何脆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759号原告:唐惠玲,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静,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脆琴,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唐惠玲与被告何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战立、被告何脆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惠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854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1年开始陆续借款给被告至2016年10月31日为止,被告实欠原告借款本金985400元,对于此事实,双方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借款确认书予以确认,确认书双方还商定借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没有依约还款,还故意躲开原告,企图逃避债务,原告多次追收无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何脆琴辩称:对原告的诉求无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确认书》,确认被告从2012年开始陆续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6年10月31日止实欠借款本金984500元;双方商定该借款本金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依约还清,即不需支付利息,如逾期归还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诉讼中,被告确认其因资金周转在2012年至2016年10月期间向原告借款事实,并认可还有985400元借款尚未归还给原告。另原告还提供了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向被告多次汇款的转账记录。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9845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确认书》及转账凭证为证,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债务应当清偿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84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双方《借款确认书》中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约定未超出法律保护的最高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认可,故对原告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脆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惠玲归还借款本金984500元及逾期利息(以984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827元,由被告何脆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文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