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义志、李某1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义志,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终9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义志,绰号“五瘪”,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吉安县。1998年5月2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原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10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原吉安地区行署劳动教养管委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5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吉安市劳动教养管委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5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吉安市劳动教养管委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吉安市劳动教养管委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7月29日因非法拘禁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2012年6月28日因故意伤害被吉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10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于吉安市吉州区,汉族,中专文化,吉安市吉州区赣江宾馆保安经理,家住吉安市吉州区。系本案被害人。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义志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赣0821刑初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义志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服判,未提出上诉,本案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郭义志,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1、2016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郭义志在张某(在逃)纠集下,和十余名男子驾车来到吉安县高塘盆盆香饭店,在饭店旁的菜园持刀将谢某左手手腕、头部、双脚砍伤,并将谢某的车辆砸坏。经鉴定,谢某伤势为重伤二级;车辆损失价值11643元。2、2016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郭义志和“李某2”(身份未确定,在逃)来到吉安市吉州区赣江宾馆,因郭义志无故用脚踢宾馆的电梯和玻璃门,遭宾馆工作人员李某1和袁某的劝阻,双方因此打架。郭义志和“李某2”在离开宾馆十余分钟后,两人各持一把砍刀冲进宾馆大厅,将李某1的头部和手砍伤,致头额颞部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尺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及右尺侧腕伸肌腱断裂、尺侧腕屈肌腱断裂。经鉴定,李某1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李某1系吉安市吉州区赣江宾馆保安部经理,月收入5000元,受伤后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1日在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43177.93元。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1、2015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郭义志在吉安县逸豪养生足疗会所做“SPA”服务过程中,多次要求与技师肖某2发生性关系,肖某2拒绝并躲避,郭义志见找不到肖某2,当即电话纠集张某、曾某3(已判刑)等人来该会所随意殴打员工梁某、杜某,造成梁某头皮下及鼻梁部瘀肿,杜某两侧颞部瘀肿。经鉴定,梁某、杜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2、2016年4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郭义志伙同“军军”、“乌某”及另一名男青年(均在逃)开车到吉安县凤凰镇老菜市场,四人持刀进入二楼被害人傅某店内,用刀将被害人欧某1的后背砍伤,还将两台麻将桌及欧某1停在路边的赣D×××××黑色雪佛兰越野车砍坏。经鉴定,欧某1的伤势为轻微伤;被损坏的两台麻将桌及车辆价值17374元。另查明,郭义志于2016年7月12日主动到吉安县公安局敦厚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义志伙同同案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义志藐视社会公德,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伙同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义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义志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义志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3177.93元,营养费400元、误工费3333.33元、护理费2460元,合计49371.2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郭义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郭义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49371.2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郭义志上诉,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上诉人郭义志参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30日17时30分许,他在吉安县高塘盆盆香饭店门口玩,过了十多分钟,有三辆车开过来,下来十五个拿着砍刀的人,其中郭义志拿了一把“莱福”枪,张某拿着一把短枪,直接向他冲过来,围住他用刀砍。他被砍倒在地,身体多处被砍伤,左手腕被张某砍断了。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30日晚上11点多钟,他和袁某经理在赣江宾馆一楼大厅值班。一名打赤膊和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走进来冲他们骂,打赤膊的男子还用脚踢电梯和玻璃门。他上前劝说打赤膊的男子,未料被该男子打了几拳,袁某见状过来打该男子,这两名男子见状便跑出去了。过了十多分钟,这两名男子各拿着一把带长柄的刀冲进来,穿白衣服的男子往他左边头部砍了一刀,打赤膊的男子往他右手砍了一刀,他往大厅方向跑,又被穿白衣服的砍中左手。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30日晚,他在自家厨房吃饭时听到对面盆盆香餐馆很吵,就出去瞧瞧。他看到一个人躺在盆盆香菜园旁边,十余名持刀男子正准备离开,过了一会救护车把受伤的人救走了。他听旁边人说伤者的手被砍断了。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30日晚,他看见一个人躺在盆盆香饭店一侧的菜园旁,一伙年轻人正在用刀砍砸一辆白色的越野车,砸了一会儿便乘两辆轿车离开。他赶紧过去查看躺在地上的伤者,发现伤者左手腕几乎被砍断。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30日晚,从丈夫谢某的朋友处得知谢某在吉安县高塘盆盆香饭店门口被“坚固”、“五瘪”等人砍伤,正在吉安市红十字医院抢救。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30日18时许,她在盆盆香饭店厨房做事,听到外面吵闹声便从窗户往外看,看到十余名男子在厨房后面的菜园里,每人拿了一把大砍刀在手里,还有一个男子手里拿了一把30公分长的枪。过了很久,她出门看到厨房后面的地上有很多血迹,门口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被砍烂。证人欧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30日17时30分许,他和谢某、刘某2在吉安县高塘盆盆香饭店请客人吃饭,他在店内招待客人,谢某和刘某2在门口聊天。过了一段时间,他听到外面很吵,便从侧门出来,看到很多人围着谢某在菜园角落处,谢某倒在地上,鞋子都掉了,很多人用刀围砍谢某,还把谢某的车砍烂了。等这些人走后,他赶紧去看谢某,发现谢某左手手腕基本被砍断,头部、小腿和脚多处被砍伤。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30日下午,他和谢某在吉安县高塘盆盆香饭店门口聊天,看见三辆小轿车开过来,郭义志从车上下来,手里拿着一把40公分类似“莱福”的长枪,其他人手持砍刀,谢某见状立马往厨房后面跑,之后的事他就没有看到。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30日下午,他和谢某在吉安县高塘盆盆香饭店门口聊天,一辆雅阁小轿车和一辆日产越野车突然开了过来,“五瘪”和张某等人从车上下来,“五瘪”拿着一把长枪,张某拿着一把短枪。谢某见状赶紧跑,过了一会儿他听见谢某“啊、啊”的大叫声。这伙人又把谢某停在店门口的车也砸烂。等这伙人开车走后,他看见谢某左手基本被砍断,身体多处被砍伤,就赶紧拨打120急救把谢某送往医院。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30日23时许,他和李某1在吉州区赣江宾馆值班,女服务员毛某在前台值班。一名30多岁赤裸上身的男子醉醺醺地和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进门骂骂咧咧,还踢电梯、踢玻璃自动门。他和李某1就过去说这两人,打赤膊的人和李某1打了起来,他就帮李某1一起打这个打赤膊的人,这两个人见状跑了出去。十多分钟后,这两个人各提了一把砍刀进来追砍李某1,穿白衣服的男子用刀砍中李某1的手,李某1身上及地上有好多血。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30日23时许,他在吉州区赣江宾馆值班,看见一名光着膀子的人走进宾馆,这个人用脚踢门并骂骂咧咧,李某1和袁某上去制止,双方不知为何打了起来。不久之后,那两个人手持砍刀冲进来追砍李某1和袁某,李某1在大厅被砍到了手,身上流了好多血,地上也有好多血。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白塘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郭义志交代2016年6月30日晚与他一起在吉州区赣江宾馆砍伤李某1的人叫“李某2”,经调查情况不属实,可能是郭义志包庇该同案犯而随意编造的一个名字。目前,该同案犯正在追查中。现场照片,证实:(1)被害人谢某被砍伤现场情况及其赣D×××××车辆被损毁情况。(2)被害人李某1在赣江宾馆被砍伤的现场情况。吉安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谢某左手腕部离断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吉安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赣D×××××丰田汉兰达小轿车车损为人民币11643元。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1头额颞部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行碎骨片去除术,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尺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及右尺侧腕伸肌腱断裂,尺侧腕屈肌腱断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郭义志的供述,证实:(1)2016年4月30日下午,张某位于吉安县横江镇菜市场的麻将馆被砸,便邀他一起去找“皮德仙”算账。在吉安县高塘盆盆香饭店门口,张某看见“皮德仙”的丰田汉兰达小轿车停在饭店门口,于是喊大家拿刀下车,“皮德仙”看见后便跑,张某就带人去追,他也追了一会。他看到“皮德仙”倒在菜园角落里,被张某等人用刀砍。(2)2016年6月30日晚10点多钟,他和朋友“李某2”喝酒后来到吉州区赣江宾馆玩,他踹了电梯又踹电动玻璃门,被宾馆保安劝说,还挨了保安的打。他和“李某2”来到吉州区玖隆主题酒店,拿起事先准备好的两把带钢柄的砍刀,回到赣江宾馆大厅内,追砍刚才打人的保安,他向保安肩膀、头上、手上各砍了一刀。视听资料,证实办案民警从吉州区赣江宾馆监控摄像头提取到2016年6月30日晚上拍摄的被告人郭义志等人在该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上诉人郭义志参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8日晚11时许,她听部下说有客人想和技师发生性关系,技师坚决不同意。她立刻来到总台和客人进行交流,发现客人正在总台砸东西,她劝客人不要生气,没想到这些客人揪住她的头发拽了五六米远,拎着她的头往电梯口的玻璃上撞。这些客人还自称是公安局来查嫖娼的,将每个房间的房门都用脚踢开。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8日晚11时许,他在吉安县逸豪养生会所办公区工作,听到有人在总台闹事就过去看,有客人说刚才给他服务的技师如果不出来,就叫人来清场。这位客人打电话叫来六七个人,他看到情况不对就走过去劝劝,没想到被对方掐住脖子朝头上打。被害人欧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30日17时30分许,他正和傅某、欧某3、刘某3四人在吉安县凤凰镇老菜市场二楼傅某的店里打扑克,突然进来三名持刀的年轻人,将一台麻将桌砍坏,当砍向另一台麻将桌时,“五瘪”也进来了,“五瘪”问“黑皮膏”在哪里,他一听见对方叫他的名字就立马往外面跑,“五瘪”他们就在后面追,跑到楼梯口时“五瘪”用刀在他后背砍了一刀,他没有停留继续跑,“五瘪”对手下说:“别追了,走、走、走。”他躲了几分钟返回去,发现自己黑色雪佛兰越野车的玻璃全部被砍坏。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30日17时30分许,他和欧某1等人在吉安县凤凰镇老菜市场二楼自家店内打扑克,突然闯入三名持刀青年,这些青年一进门就砍麻将桌,砍第二张麻将桌时,“五瘪”进来了,问:“黑皮膏那个狗×的呢?”欧某1一听,立马往外跑,“五瘪”带着那三名青年追了出去。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20时30分许,她在吉安县逸豪养生会所206包厢内为一名中年男子按摩,该男子提出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先后两次将她按在床上,试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她以喝水为由挣脱了该男子的控制,到技师休息室休息。过了一会儿,一位女顾客说一名男子正在挨个房间找一名女技师,找到了要打这名女技师,同时,她听见该男子大喊大叫,还冒充警察进行检查,她心里非常害怕便离开了会所。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21时许,他正在吉安逸豪养生会所上班,技师肖某2说206房间的客人(“五瘪”)要与她发生关系,还非礼她。过了一会儿,206房间的客人到处搜寻肖某2,声称如果不找出肖某2就叫人来砸场子。该客人不一会便叫了七八个男子来到会所,并到各个房间踢房门,说是公安局查卖淫嫖娼。该客人还来到总台,砸烂金猪储钱罐,摁倒总台电脑屏幕,不准客人买单。他们有人抓住梁某的头发拖行四五米远,将梁某的头往电梯玻璃上撞,还有人用手掐住保安杜某脖子按在墙上,打杜某的脸。证人欧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30日17时30分许,他与傅某、刘某3、欧某1在打牌,突然外面有几个年轻人拿刀砍麻将桌,欧某1往楼下跑,这几个年轻人持刀在后面追。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30日17时30分许,他与傅某、欧某1、欧某3在打扑克,几个年轻人进来将麻将桌砍烂,其中一人问:“黑皮膏在哪里?”欧某1一听,赶紧往楼下跑,这些人在后面追。他看见这些人在二楼卷闸门处砍中了欧某1的后背。后来,他站到二楼的窗户旁,看见这伙人用刀砍欧某1停在路边的车。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30日17时30分许,他在傅某的麻将馆内玩,外面冲进来四个手持篾刀的年轻人,对着欧某1打扑克的麻将桌砍,其中一个人问:“黑皮膏在哪里?”欧某1一听这句话,立刻往楼下跑,这四个人就在后面追。他一直待在楼上没下去,但听见楼下有砸东西的声音。后来,他看见赣D×××××雪佛兰越野车的玻璃被砸烂,欧某1背上也被砍伤。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4月30日发生在吉安县凤凰镇老菜市场麻将桌被砍,赣D×××××雪佛兰小车被砸及被害人受伤的情况。吉安县公安局君山派出所出具的赔偿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郭义志自称与被害人梁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梁某的谅解,公安机关并未收到梁某出具的谅解书,也未能联系上梁某。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梁某、欧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赣D×××××雪佛兰小车车损为17374元。辨认笔录,被害人欧某1辨认出,郭义志就是2016年4月30日下午持刀在吉安县凤凰镇老菜市场傅某店内闹事并将他后背砍伤的人;证人刘某3辨认出,郭义志就是2016年4月30日下午5点多钟持刀到吉安县凤凰镇老菜市场砍坏麻将桌、黑色雪佛兰汽车,砍伤欧某1后背的人。吉安县公安局敦厚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郭义志于2016年7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刑事判决书、吉安监狱证明,证实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郭义志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实被告人郭义志身份信息的基本情况。同案犯张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18日晚上11点钟左右,“五瘪”打电话说在吉安县逸豪足疗养生会所有点事,于是喊了几个朋友开车一起到吉安县逸豪足疗养生会所,“五瘪”说要找一名女技师,找不出来就要清场。一名女经理出来劝“五瘪”,但“五瘪”不仅不听还带人到会所各个房间里面找女技师。“五瘪”找不到女技师,就砸烂前台的储蓄罐,将收银台的电脑摁倒,阻止客人付款。前台的梁某见状想把电梯门锁起来,曾某3扯住梁某的头发将梁某的头往广告牌上撞。保安杜某也过来劝“五瘪”等人不要闹事,曾某3朝杜某脸上打了几巴掌。同案犯曾某3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18日晚上11点钟左右,他和朋友彭建从吉安国际酒店出来,碰见张某带着几名年轻人去逸豪足疗养生会所,于是他和彭建就跟过去看看是怎么回事,原来是朋友“五瘪”在会所休闲时对服务员不满意,叫张某过去帮忙。一名女经理出来和“五瘪”谈,“五瘪”走到收银台前想砸坏金猪储蓄罐,保安见状上前劝阻,他便和张某等人打保安。“五瘪”还带人挨房去找女技师。被告人郭义志的供述,证实:(1)2015年5月18日晚上,他在吉安县逸豪足疗养生会所接受一名女技师的“SPA”服务。他向女技师提出性服务的要求,女技师不同意并离开了房间,后不知所踪。他要求会所找出那名女技师未果,于是打电话给张某带人过来帮忙。张某带了几个人过来后,他便带人将会所里面每个房间的门给踢开,还将收银台的金猪储蓄罐砸烂,又将电脑显示屏摁倒在桌上。(2)2016年4月30日下午4点多钟,他和“军军”、“乌某”还有另外一个年轻人来到吉安县凤凰镇老菜市场,四人持刀上二楼麻将馆,有两个打麻将的人见状站起来就跑,他拿刀追砍向阳台跑的人,追了一下没有追到就返回大厅。下楼以后他看见同伙在追砍欧某1,就说:“别追了,走。”另外那个不知道名字的年轻人拿刀砍向路边的一辆黑色雪佛兰越野车,砍坏以后大家就离开了现场。视听资料,证实吉安县逸豪足疗养生会所的多个监控摄像头记录下2015年5月18日23时被告人郭义志等人在该会所寻衅滋事的行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义志伙同同案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郭义志藐视社会公德,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伙同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结伙持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郭义志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郭义志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郭义志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郭义志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判综合考虑郭义志的犯罪次数、犯罪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凯升审判员 伍春辉审判员 胡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传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