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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郭兴与崔永才、沈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崔永才,沈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郭兴,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崔永才,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沈祥云,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郭兴与被执行人崔永才、沈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