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某某、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户某某,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审判员 宗 帅代审判员 徐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振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