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某1与孙某、韩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韩某,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556号原告:高某1,女,200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理人:高某2,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子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孙某,女,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1与被告韩某、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2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高某2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