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善国与赵国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国,赵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767号申请人王善国,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国华,男,汉族。王善国申请赵国华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4861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善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4861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治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