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钟智宇与温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智宇,温凤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352号原告:钟智宇,住吉林市。被告:温凤君,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智宇与被告温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智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智宇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钟智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