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钟智宇与温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智宇,温凤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352号原告:钟智宇,住吉林市。被告:温凤君,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智宇与被告温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智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智宇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钟智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