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包红清与韩英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红清,韩英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579号原告包红清,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韩英柱,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包红清诉被告韩英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包红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红清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红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红清承担。审判员 陶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荣 关注公众号“”